“自杀免责”是最糟糕的“第一课”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16日《南方日报》) 新生入学迎来的不是老师和学长们的笑脸,而是冷冰冰的一份“生死合同”。尽管校方竭力将自杀免责的协议描绘成“温馨提示”,但透过“与校无关、责任自负”的冷漠条款,学生和家长却丝毫感觉不到温暖。这种我立规、你签字的单方协议,不仅“霸道”而且无效,更有明显的推卸责任之嫌。 也许,校方要学生签署自杀免责协议,有其难以启齿的苦衷与无奈。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校自杀事件,的确刺痛了学校管理者的神经。但这种一推六二五的做法,不仅不能让学校真正“免责”,反而凸显了校方对学生心理引导的失责与不自信。 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因素很多,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或应负有多大程度的责任,要看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跟有没有签订什么“免责”协议无关。其实,从人之常情考量,学生步入校园,学校就是当然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无责”无论如何都是不近人情之举。 事实上,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早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按照笔者理解,这种“相应职责”应该包括对学生心理教育、疏导干预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未雨绸缪。不设“前提条件”的一律免责,恐怕只能是一厢情愿和求得心理平衡的自我安慰。 尽管学校提醒学生自尊与自律的善意可以理解,但将“自杀免责”写入协议却不仅无效而且有害。以协议形式厘清“自杀”责任,本身就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即学校对学生的自制能力持疑。这种类似“丑化说在前头”的怀疑性态度,既缺乏温情又打压自信,只能适用于交易而无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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