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大气污染·他山之石:立法治污 大势所趋
2 环保公益诉讼增加公众参与权 每天凌晨出发,开车数小时到达目标林地进行实地勘测,回去后还要写出勘测报告———这是中国留学生李易涵在加拿大所参与的一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国内,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由政府方面完成,而在这里,社会参与是其中重要一项,我们的报告就是被勘测森林能否砍伐的重要依据。”李易涵学习的专业是自然资源与环境学,他所在的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主要经济支柱就是森林业。 不仅如此,赴加读研一年后,李易涵对当地的环保工作有很多感受,他告诉本报记者:“真想不到,加拿大的环保法中赋予了公民这么多参与权。”据介绍,加拿大199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登记权、自愿报告权、犯罪调查申请权和环境保护诉讼、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权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常纪文教授注意到,在颁布环境基本法的近100个国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个立法共同点就是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和实现机制。 在推进公众参与的进程中,美国参议院197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首开先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者的名义甚至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对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民事主体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大气是公用的,以我国现有法律,没有人能证明自己是大气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那也就没有办法对所受的伤害提起诉讼。”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目前环境诉讼只能是直接受影响者才具备起诉资格。 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在提交给全国政协的提案中就提出,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国内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尝试多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最近该组织就康菲恢复生产对国家海洋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却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该组织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而据了解,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在推动法律公众参与权方面,环保人士和有关专家还有着进一步的希望。“学习国际经验,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一位环保人士建议,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
关键词:大气污染,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