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时政要闻

环境法专家吴卫星:立法目的应以环境利益为先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24 08:5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专攻环境法,曾赴德国、日本作学术访问。9月22日,记者通过电话对正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访问的他进行了专访。

  新闻纵深:我国现行环境法的首要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同某些国家环保立法仅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不同,这在法学界被认为是立法目的的二元论,您怎样看待我国这种原则指导下的立法目的?

  吴卫星:应当说协调发展原则本意是好的,但事实上如何协调二者一直都是问题。经济利益作为强势利益在与环境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经常压倒性地胜出,协调的结果是环境利益总是被忽略、被牺牲。

  这在国家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例。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许多地方的决策者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牺牲环境利益,即使这种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由此可见,协调发展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所以要进一步提高环境利益的地位。

  新闻纵深:您曾撰文称,面对我国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实施现状的不协调性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优先原则已经开始显现,请问其表现有哪些?

  吴卫星:环境优先原则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将环保法规和规章作为立法规划的重点,依据环境保护需要优先立法,增强地方环保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很显著的一个例子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就变成了“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实际显示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主次地位的倒置和互换。在地方立法中,《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就在全国第一个明确提出了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新闻纵深: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在国外是否有可借鉴的经验?

  吴卫星:有。1967年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曾规定:“这一法律……致力于综合地推进公害对策,其目的是在保护国民健康的同时,保全生活环境。关于前一款所规定的保全生活环境,要努力与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协调。”但“协调条款”受到了许多学者和社会大众的强烈反对和批判,以致1970年日本第六十四届国会在修订该法时删除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条款”,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

  新闻纵深:有学者说,立法目的以保护环境为先,其实是尊重了公众本应享有的环境权,所以应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吴卫星:对。环境权为基本人权,应写入宪法,以此规范控制政府的公权力。一些地方政府经常是GDP挂帅,忽略环境保护。虽然在一些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优先权,但在实践中往往是经济发展优先,当然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关键词:环境,立法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赵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