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大气污染·他山之石:有污必查监管从严[图]
阅读提示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环境监管的认识在环保实践中不断加深,并逐渐建立起一套环境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但随着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越发凸显,监管力量薄弱、方式手段单一等现实问题也暴露出来。 梳理海外经验可以发现,欧美等国家的环境监管工作以“严”字当头,其背后有一支较为雄厚的监管力量和一套极具约束力的监管机制。国内环保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监管工作还需在“严”字上下功夫。 1 依靠严罚树立监管权威 企业非法排污多年,一旦被相关部门查处,先是收到一张限期整改的条子,再交上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罚款,之后,一系列的违法行为照旧。这是国内一些地方对于排污主体通常采取的处罚方式,而在对环境监管相对严格的发达国家,同样是一家非法排污的企业,却会面临截然不同的审判。 在日本,相关部门一旦发现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无需经过责令整改,企业会被立即关停整改,直到达标为止。在加拿大,政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罚款金额巨大,甚至会让企业破产。 比照国内外不同的污染事件处理方式,环保专家认为,只罚不关加大了环保监管的难度,而后者在有效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有效监管的“良性循环”。 长期研究环境管理学的河北科技大学环境科学系主任沈洪艳教授直言:“严格执法是我国环境监管首要和亟须破解的难题。” 在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解决执法不严难题首先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曾经历过环境监管滞后于立法进程的欧美国家均是靠“重罚”来破解监管困局的。 在欧盟空气质量法令实施的最初几年,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但是,各自为政导致各成员国经常有法不依。2005年,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出现了PM10浓度超标的情况。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法令(2008/50/EC),开始严格监督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对超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有些超标城市可能面临每天高达70万欧元的罚款。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标准,如违反排放标准,可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 美国企业普遍认为,因破坏公众环境被政府罚款是一件极其丢人的事,美国环保专家认为要让排污企业形成“就好像欠了每一个公民的钱无力偿还”,“抬不起头来”的感觉。“由此可见,必须要靠重罚等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让非法企业认识到触犯了环保法后果很严重。”沈洪艳解释说,“目前,针对违法企业,我国施行欠量收费政策,而发达国家往往施行超量或等量收费政策,在利用罚款严惩环境违法企业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施展空间。” 沈洪艳认为,从世界来看,环保法均为“软法”,更需要依靠执法强硬,使社会普遍形成环保法律观念。如果执行的强度和力度不到位,加之各方利益、人情关系等因素介入,很容易姑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从对企业的污染气体排放到汽车的尾气超标排放,欧美国家一旦发现违规,会责令其企业关闭、汽车停运,立即整改,直到达标为止,绝不给整改提供可以缓冲的“时间表”。 专家认为,不能因为限期治理制度使整改变成了“遥遥无期”。对此,复旦大学教授包存宽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环保工作刚刚起步,不可能要求不合格的企业全部关闭,所以在环保的初级阶段我们提出‘限期治理’。而到现在,环保的初级阶段也早已跨越过去,限期治理已经不适合当下了。” |
关键词:大气污染,监管,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