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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部分病残鉴定权下放至县一级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07 08:5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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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新修订的《关于改进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下发,将原来由设区市承担的部分病残医学鉴定权限下放到县级,并由此前只能“向女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调整为“可向女方、男方任意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为群众提供更多方便。

  以前所有的病残医学鉴定全部由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此次,意见将两部分鉴定权限下放到县级:一是对患有急重症疾病的病残儿,如急性白血病、恶性肿瘤等,由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接到辖区单位或村(居)委会上报的《河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及相应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实资料完整性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作出结论。二是对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农村居民病残儿,如各种原因形成的肢体残疾、脑积水、脑性瘫痪、大面积烧伤、烫伤等,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聘请当地或市级专家组织县级鉴定。

  针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反映病残医学鉴定周期长,大多数市每年仅组织一次市级鉴定,有的市两三年组织一次,以致影响一些夫妇生育安排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对患有急重症疾病的病残儿随时组织鉴定;对有明显症状和体征的病残儿,根据申请鉴定数量及病种情况,聘请当地专家,每年组织2—4次;对容易弄虚作假的病种如眼疾、癫痫等,市人口计生委采取“异地专家、双盲法”,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鉴定。

  此外,考虑到伤残成人的伤残程度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有比较完善的鉴定、审核、管理程序和标准,意见规定,今后我省申请再生育的伤残军人及社会人员中非疾病造成的残疾,原则上不再组织医学鉴定。伤残军人依据伤残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颁发的六级以上(含六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社会人员中非疾病造成的残疾依据残联部门颁发的四级以上(含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力类、精神类残疾除外),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当面核实,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程序。社会人员中由疾病造成的残疾及其他情况,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伤残医学鉴定。(通讯员李娜 记者张淑会)  

关键词:病残,鉴定权,下放,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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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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