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向水沟内倒了170余吨废酸判两年还罚两万
昨日(10月16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被告人崔某因在廊坊霸州多地倾倒废酸,一审被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期间,崔某伙同宁某(在逃)驾驶小货车先后将171.3吨废酸,分别倾倒至信安镇张庄村西头公路南侧水沟内、该水沟西侧的林地内、林地附近的水井中以及信安镇头屯小学北侧河沟内,致周边环境被污染。 法院认为,崔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林地、水体内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省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全省法院当前正在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将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各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以此推进全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省法院将选择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扩大社会效果,遏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现象。 -文/记者李媛 -通讯员丁力辛 |
关键词:环境污染,判刑,废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