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100元就可冠名慈善基金 用途捐赠人说了算
记者昨日(10月17日)获悉,石市《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1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已于日前正式出台。石市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说,这两个办法在河北省为“首创”,不仅会使慈善基金使用情况更加公开和透明,也丰富了慈善基金的使用形式。 此外,石市慈善总会将于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首批小额冠名慈善基金集体签约仪式。欲参加首批签约仪式的爱心人士,可通过石市慈善总会热线电话0311—86068861、66176303报名。也可直接到石市慈善总会(桥东区槐中路97号民安中心三楼320办公室)报名。 冠名基金的用途捐赠人说了算 记者了解到,《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了冠名基金是市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以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捐赠人”)的称谓与慈善捐助项目的名称而命名。凡热心于捐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 市慈善总会将根据捐赠人的意向,选择捐助项目来定名称、定数额、定期限、定意向,设立慈善捐助专户,捐赠人将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捐助协议书。冠名基金主要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等慈善捐助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智力扶贫、环境保护和弘扬慈善文化等慈善品牌项目。 捐赠人可采取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赠人如需更改善款使用方向,应与市慈善总会共同商议确定后,签定变更协议书方可付诸实施。捐赠人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实无力履行冠名基金协议书的约定,由捐赠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报告,双方应签定解除冠名基金协议书。同时,市慈善总会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继续实施有效资助或对其捐赠善款的余额转入日常性慈善捐助。同时,取消该冠名基金。 捐赠企业职工可优先享受救助 按照《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捐赠人拥有冠名基金的冠名权,统称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称谓)×××(捐助项目名称)慈善基金”。根据冠名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可自行确定或委托市慈善总会确定捐助项目、捐助对象,并以该基金名义进行实施。 捐赠人建立的冠名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凭市慈善总会开具的公益性事业捐赠收据,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人拥有对该冠名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捐赠人企业(单位)的职工和本人(家庭成员)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 个人(家庭)100元便可冠名 《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以慈善捐助与社会互助的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而设立具有冠名权的基金。 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认可捐赠起点为:个人(家庭)100元,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个人(家庭)100元至500元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至5000元,须一次性捐赠注入。 其中,个人(家庭)500元以上,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5000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捐赠注入;也可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限。如果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捐赠者首次捐赠注入冠名慈善基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40%。10万元以上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期限可延长至5年。 按照《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捐赠者拥有慈善基金的冠名权,可建立个人(家庭)、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称谓,统称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捐赠者可根据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捐赠注入期限,自行确定捐助内容、捐助对象和捐助项目或委托市慈善总会实施捐助;捐赠者有对该冠名慈善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捐赠者还可凭市慈善总会开据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享受国家有关捐赠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捐赠者个人(家庭成员)和小型企业员工、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同样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 |
关键词:慈善基金,捐赠,冠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