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签字背书”应制度化常态化
21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此事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齐晓飞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所谓“签字背书”,就是监管责任人要在核查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签字背书”的威慑力就在于它的“连带性”,如果监督者“签字背书”的情况,事后被证明与事实不符,那么不仅要追究被监督者的责任,监督者的失察之责也要予以追究,甚至问题严重者还会以渎职罪的形式被追究责任。 之所以要强调监督者的“签字背书”责任,是因为在现行的责任追究体制之下,更多侧重对作奸犯科者责任的追究,却有意无意忽略监督者也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试想,如果监督者能够在问题出现苗头时就尽到监督之责,小问题也不至于集腋成裘。毕竟,在约束权力方面,事前的防微杜渐远胜事后的严刑峻法。 近年来,一些领域“前腐后继”的发展态势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河南省交通厅连续4任厅长先后落马,前任锒铛入狱,不可谓没有严刑峻法的威慑力。可继任者依然踏上腐败的不归路,说明事后严惩并非遏制腐败的灵丹妙药,问题的症结在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是对腐败的威慑乏力,而是对权力的监督乏力。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个人的良知很难抵御不受约束的权力的诱惑。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固然需要多措并举,但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既然制度赋予了监督者的监督权,“有权就有责”,没有用好这种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这无疑会促使监督者增强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更重要的是,“签字背书”的做法会“倒逼”监督者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毋庸讳言,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者的地位和角色还比较尴尬,“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签字背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得到落实,基于尽可能减轻自己“连带责任”的动力,太远的上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靠近,太软的同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硬,太难的下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易。 当监督者都为更好地开展监督较劲时,不合理的体制障碍就会出现松动,从而使监督更便利。不就有消息称,纪检监督体制改革有重提垂直管理并且监督主体上提一级的设想吗?从这个意义上讲,“签字背书”这样权责对等、激发监督活力的措施应常态化、制度化且多多益善。 -志灵 |
关键词:签字背书,监督者,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