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判独立 重在三个“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29日《人民法院报》) 十八大之后,司法改革的议题不断升温。此番最高院发布的意见,是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从中可以一窥司法改革的总体脉络,值得期待。 司法改革命题复杂而宏大,但其中又以法院审判独立的确立最为关键。事实上,意见中所提到的防止冤假错案,推动法官职业化等多与审判独立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母命题,抓好审判独立这根准线,其他改革都将事半功倍。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早已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问题仍在于规定与落实间的落差。参照国外的司法经验,要推动审判独立从纸面走向现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即外部独立,主要表现在司法机构的职能及权力的配置,都要与其他行政部门严格区分开。目前,司法机构在人事权和财权上都严重受制于地方行政力量,不同程度存在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趋势,这显然对独立审判构成重大威胁。前不久,某地出现政府部门向法院发求情函就是典型例子。这次意见中提出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可谓针对性很强。因此,确保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权力是基础性改革。 其二,司法系统的内部独立同样重要。一来,在目前的行政化司法体系下,上下级法院间本该具备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被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代替,导致行政力量乘虚而入,此乃司法审判独立之大忌。而另一方面,审判机构的内部分工设置,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也亟待梳理,为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创造有利条件。意见要求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可视为提升法院内部独立性的重要手段。 意见还要求全体法官都要养成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这实际上牵涉到第三个方面的独立,即精神独立。这方面主要指要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优化法官选拔制度等方式,提升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强化法律人格,构建“法官的上级只能是法律”的职业认同。 推进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往小了说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重塑司法公信;往大了说即是为构建法治社会立基石,为实现社会正义谋进路。实现法院审判独立,能有效降低改革成本,化解改革争议,当成为优选的改革路径。 独立审判对于法律,对于社会正义的重要性无须赘述。期待新一轮司法改革能够突破阻力,扬帆前行。 -任然 |
关键词:审判,独立,管理权,法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