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义工可免罚”应有三个前提
贵州仁怀市推行新规,轻微交通违法,可以选择做义工来免除罚款。该项措施推行后,已有上百人次选择走上街头当义工。据了解,做义工免除罚款,是指违法者接受教育后,前往指定的交通岗,劝导行人遵守交通法、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仁怀市出台“做义工可免罚”的新规,既彰显了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执法理念,也规避了人们对“以罚代管”的旧有认知,这种颇具人性化的执法创意值得肯定。当然,新规作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出力不出钱”的惩戒,能不能切实发挥“教育”功能,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得以验证与完善。在笔者看来,实现新规的制度善意,需把握三个前提。 其一,严格界定“轻微违法”的适用范围。“人性化”执法往往带有“变通”的意味,在“社区服务令”尚未纳入我国法律的语境下,随意扩大“义工”处罚的使用范围,会对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形成挑战。 其二,莫忘义工处罚的“教育”功能。执法者要对“义工”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其三,力避产生“边际递减效应”。上百人次选择做“义工”,反证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性。一旦人们的新鲜感消退,这种“不掏钱”的处罚会不会因“法不责众”或“虱多不痒”而导致功能打折?创新执法方式考验勇气,巩固执法效果更仰赖智慧。 -张玉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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