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管理新规: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不再扣车
在过去的一年中,石家庄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使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的一年里,交通管理工作有哪些新规已开始施行?会有哪些与市民交通生活关系密切的变化?在新年来临之际,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局长武瑞琪。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交通事故不再扣车 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和省交管局《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展“查问题堵漏洞、整肃警风警纪、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起,我市已经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关键词:交通管理,新规,简易处理,扣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