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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管理新规:简易程序处理事故不再扣车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02 10:1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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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期间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其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要求,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一)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部分超速行为只警告不罚款

  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我市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记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处罚。

  电子警察测速有新规

  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交通管理,新规,简易处理,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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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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