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每月10日定时公布上月县域空气质量排名
本月起,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每月10日公布上月县域空气质量排名(较好的前10名和较差的前10名)。 办法规定,空气质量排名的依据是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名,而综合指数是指参与县市区空气质量评价的六项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单项指数之和。 “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大气污染程度越重。”河北省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对于人为因素干扰,如人为断电、断网等原因,造成数据异常的,要按照上个月的最高值统计。 对发现篡改数据的,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解保童) |
关键词:县域,空气,质量,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