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978年—2012年6月)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757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390件继续有效,其中28件将作出修改。 这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的,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分两个阶段开展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制定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1949年10月至1977年底制定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省委《决定》的发布,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据介绍,这次清理工作中,省委办公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央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对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制定的1147件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委研究决定,对462件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这次清理中央已经废止、省委对应相配套制定的,予以废止;对295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所针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宣布失效;其余390件继续有效,其中28件个别条文需调整变动的,予以修改。 省委要求,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决定》,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对需作修改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省委文件年度制定计划中作出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继续有效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和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的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清理工作涉及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对废止和宣布失效以及部分失效的省委文件、省委办公厅文件,虽然停止执行并且不再作为有关工作和行为的依据,但仍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和工作参考价值,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等管理工作。 省委要求,第一阶段清理任务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实施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对1949年10月至1977年底制定的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省委强调,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今后一般每5年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1次;同时,在制定或者修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省委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时同步进行清理,做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记者刘荣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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