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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告别“只罚不抓”时代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8 09:2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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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取样留证

  3月28日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镶嵌着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的法槌重重的一敲,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邯郸市第一例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例的判决,有力的震慑了邯郸及周边的非法重污染小企业。

  案情:邯郸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

  2013年年初,村民王某在馆陶县魏僧寨吴庄村从事镀锌镀镍加工,看到此项营生利润可观,同年6月,王某便将设备搬回该县徐村乡营盘村,在自家院中办起了镀锌镀镍加工加工厂。

  然而,镀锌镀镍除了高额的利润外,伴随产生的还有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染,给镀锌厂周围,人们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镀锌镀镍产生的工业废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地下,极大地危害着周围村民的居住安全。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多次调查取证,证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后,当即将王某私设在家中的镀锌镀镍厂查封。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总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至此王某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地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只罚不抓”村民开起污染小作坊

  众所周知,镀锌镀镍所产生的废水,如果进入土壤、水体,立即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若人体食用,则会影响神经中枢系统,而镍更会损害人的肝脏和心肺功能。这样的重金属一旦流入环境中,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和有关部门“只罚不抓”的影响,不少村民无视法律法规,私自在家中开设涉嫌环境污染的小作坊,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入河流或土壤中。这种严重破坏坏境,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在不少村民眼中仅仅是“往自家院子里倒了点儿废水”远不至于获刑。因此,直至“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纵然环保局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对小污染企业的查处力度,却仍不能杜绝此类现象。

  2013年9月,馆陶县环保局接到村民举报称,在该县徐村乡营盘村有人私自开办镀锌镀镍加工厂,并把冲洗过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偷偷排放到村内的土地上。接到举报后,馆陶县环保局环境稽查队队长张波,第一时间带队进村排查,“第一次进村,我们曾四处打听是否有这家加工作坊,可村民们怕打击报复都不敢说。”张波回忆说。

  无奈张波一行人只好在村里逐户转悠听音,“镀锌镀镍需要电机抛光除锈,发出的响声很大,也难遮掩。”跟随电镀产生的声音来源,最后稽查队员们将目光锁定在了村民王某家。

  进入这家作坊,一股浓烈刺鼻的酸味直入鼻子,让在场所有人一阵作呕。王某的整个作坊就设在自家院内,三个由水泥砌成的水池里,泛着微绿色光芒的液体格外引人注意。

  张波告诉记者,看到稽查队员找上门来,王某当即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加之认错态度良好,稽查队员仅对其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同时拆除了王某用于作工的镀锌设备,并告知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希望不要再犯,便离开了王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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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环保,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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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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