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举报污染设三等奖励标准 最高奖励2000元
5月20日,记者从邯郸市环保局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该市从6月1日起施行《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人进行数额不等的资金奖励。 据了解,奖励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现金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同时还强调,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相关链接 邯郸举报污染奖励标准 500元 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即: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1000元 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即:举报“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的;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举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已责令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涉及非法排污、恶意排污、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 2000元 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特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即: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 |
关键词:污染,举报,环境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