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17年底前消防规划纳入全省文物保护规划
为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河北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主管部门责任分工,进一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要健全全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对区域性重大隐患和屡禁不止、屡查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牵头综合治理。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文物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并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每年将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全省消防基础建设,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2017年底以前,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2020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2015年底以前,全省按照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设消防点。 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包括加强源头管理、强化隐患整治、落实主体责任的、提高火灾扑救能力的具体火灾防控措施,并分别做出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方面将进行更严格的把控,并鼓励单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严格落实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作为河北省第一部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的强化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门性文件,文件的出台将管理责任进行了划分,有望改变原来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状态,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于加强全省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遏制文物建筑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文化名城,消防,文物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