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CPI连续3月涨3%启动价格补贴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这项联动机制与我省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或CPI中粮食价格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了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在临时价格补贴的联动中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临时价格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临时价格补贴启动的主体以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当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6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或者CPI中年度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标准可在参照并不低于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
关键词:CPI,价格补贴,社会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