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政府新闻办
“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
新闻发布会实录
【廊坊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勾树杰】 所得税减免政策解读及提示 一、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一)政策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政策有效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优惠内容是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温馨提示 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政策优惠不需要事前备案,自行申报,即履行备案手续。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解读 1、形成无形资产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2、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企业可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3月底前在服务平台中自行更新企业信息,并重新按照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发放新的年度编号的程序办理。 3、享受税收优惠管理规定。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取得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将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其他备案要求等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核定征收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政策解读 1、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不再要求满2年。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2、投资额: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对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而言,是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合伙制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8月投资于某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额为1000万元,2019年8月该笔投资满2年。2019年12月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为200万元,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的10%,则该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100万元(1000×10%)。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但按照目前政策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4、创业投资企业,也要符合一些条件,具体文件见财税2017年38号文。 (三)温馨提示 1、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从某企业手中购买其持有的某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2、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在2017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试点政策。 【廊坊市地税局副局长王长凌】 感谢勾科长的介绍。下面,有请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薛之原科长进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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