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污染以上天气限停重点污染源排放
1月15日,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提出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相关地区要采取限制或停止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限制机动车行驶等措施。 值班监测空气重污染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 根据污染建议响应机制 省环保厅要求,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污染影响。根据污染级别,建议响应机制。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制或停止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限制机动车行驶等措施。 实施部门联防联控 通知要求,各市环保局要充分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对大气污染控制的合力。 通知称,环保部门要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协调发改、工信部门要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协调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限时淘汰黄标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发展绿色交通,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协调住建、农业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的扬尘、清扫垃圾和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协调商务、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和使用回收系统建设,喷涂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 通知要求,各市要树立大局观念,相邻城市要进一步加强大气联防联控的合作和信息沟通,避免发生跨界大气污染事件。 严惩违法排污行为 通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环境监察和监测频次,派驻厂员24小时监督企业保障大气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对超标准、超总量指标排污的污染企业要实行限产限排,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实施停产整顿,对于擅自偷排偷放的企业要实行从快从严的惩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
关键词:污染,空气质量,雾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