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福利化需制度化纠偏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日前表示,将大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确保2013年全年开工建设10万套、基本建成7.5万套职工保障性住房。(24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火车票一票难求的背景下,这样的消息着实有些不合时宜。不过,舆论矛头不能仅仅对准铁路系统,应跳出个案看现象——时下保障房福利化已成公开的秘密。 去年8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报告显示,在各地方上报的保障房数量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由国企和企业员工福利房组成的。尽管这一数据很快被住建部予以否认,但媒体披露的问题依然触目惊心。 根据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相关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该规定的初衷是调动企业积极性,参与到保障房建设中来,但在实践中却变了味。由于保障房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企业大开绿灯。同时,出于利益赎买的考量,有关部门对企业自建保障房的分配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保障房福利化,背离了制度初衷,带来新的不公。从治标的角度讲,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比如要求企业自建保障房分配的标准必须要和政府住房保障的标准一致,多余房源必须提供给社会,等等。但要想治本,企业自建保障房的方式本身就需要废止,回归到由政府去建设,或者由企业代建,政府回购、分配、管理。此外,还要加快保障房去利益化的探索。《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日前公布,最大亮点就是推行内部流转机制,实行内部循环,严防保障房进入商品房市场。只有屏蔽了利益增值空间,才能让保障房回归正路。 |
关键词:保障房,福利化,需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