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翻供:不从轻也不能从重
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悍匪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张贵英曾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作过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她全盘翻供。鉴于此,公诉人把原定的认罪态度良好的提议取消。 如果通过法庭审理,坐实了对张贵英涉嫌犯罪的指控,这翻供的情节在量刑上该怎么考虑呢? 修订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应的刑事司法政策便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是在今年1月1日以前,张贵英假如没有翻供,一直保持着认罪的态度,那在量刑上她将得到从轻处罚;如果她在法庭上全盘翻供,那么将从重处罚。 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翻开了新一页,它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确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相应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将扫入历史垃圾堆。 在新法语境下,该如何认定张贵英的认罪态度呢? 必须指出,新的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和认罪,是为司法机关所鼓励的,因为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但张贵英翻供了,换在以前,那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上要从重,可新刑诉法实施后,这成了她的权利,她可以不认罪,法庭不能因为她的翻供而对她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法庭只能按照她所犯的罪的情节严重性,该判多少年就是多少年,既不从轻,也不因此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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