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施行:来之不易道路漫长
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需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政策。 历经20多年,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5月1日《新京报》) 回溯过往,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认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精神病的风险。精神病收治乱象多年待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从这个角度而言,首部《精神卫生法》应该得到肯定的评价。如果对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收治在制度上没有任何进步,精神病患者及任何普通公民的权利没有保护依据,公民权利仍可能被随意侵害。 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需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政策。为此,《精神卫生法》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但是,一个“非自愿住院”的人如何起诉是个现实难题。如果一个人无法保障自己不被强制入院治疗的权利,那么“被精神病”,或者以精神病为名进行收治的事情就无法得到遏制。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法治进程的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机构就认为,该条文太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另外,自愿住院原则之外还有特殊。精神类疾病有其特殊性,有些精神病患者因为精神疾病的驱使,可能会有危害他人或伤害自身的危险,而国家有保护公民(包括病人本身)安全的责任。因此,《精神卫生法》提出了“危险标准”,作为自愿的例外。 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国际标准,通常是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者潜在危险,才予以收治。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尽管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提出的“危险标准”,和欧美国家是完全一致的,但在目前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谁来认定依旧是个问题。 归根结底,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于,对疑似精神病,甚至就是精神病患者的公民,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是否到位。就算是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我们也要有足够的保障。而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细节来体现。 从过往的经验看,“被精神病”很多是由于一些家庭经济纠纷和手握公权力的人有其特殊目的所导致。因此,不少学者曾建议,应该为有异议的病例引进一个法律监督的机会,以此减少“被精神病”的几率。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未予采纳。可想而知,如果“危险标准”的认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也就很难杜绝“被精神病”。 徒法不足以自行。历经数年,《精神卫生法》尽管还有种种缺陷,但立法上的空白至少得以弥补。当然,“被精神病”也不可能靠一部立法就能真正终结,但通过立法已经昭示了国家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视,希望精神卫生问题的法治进程会进一步推动。(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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