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美丽河北的法制化路径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 美丽河北是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美丽河北,需要全省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着力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生态立省战略,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这些措施的落实,最终还需要环境立法来保障。只有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制化路径,才能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建立起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河北提供支撑。 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将环保责任内化于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自上世纪七十年代第一部环境法出台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制基础已经初步具备。但要看到,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解决有很强的地域差异性,统筹规划的中央立法尚无法兼顾各地的这种差异,而地方环境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立法数量大、覆盖面广、灵活性强的特点。有鉴于此,我省环境立法首先应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对省情的具体分析,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的环境问题。其次,环境立法应注重可操作性,以提高执法效果。例如,河北是一个农业大省,我省立法机关可以针对我省农村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有的放矢的立法工作,以根本改变农村环境治理无法可依的状况。 构建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将环保责任外践于行。环境行政执法涉及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因此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环境法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省在环境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都属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使得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较为分散,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为强化环境执法,应扩大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把现在由地方政府行使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业权交由环境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同时,要建立环境警察队伍,并加强执法的事后监察力度。司法机关在环境执法方面亦可以大有作为。司法裁决的公平与正义不仅能够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热情,更是保障政府部门公正履行环保职责、维护生态法律文明的关键因素。另外,司法机关的活动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一天然特性使得司法裁决可以为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最终的支持,尤其是可以较好地解决环境行政执法弱化的问题。从体制角度来看,在法院系统中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庭,并相应加强从事环境司法实务法官的能力建设。检察机关要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使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反渎职能,加大查办环境污染渎职侵权案件力度,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建设生态法律文化,培育环保法律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价值取向的过渡与转化。生态法律文化,要求企业与个人对生态环境有强烈的法律责任感,是法律至上理念在环保领域的生动体现。生态法律文化建设,要以培养和提高环境参与主体的生态法律意识为重点。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持久而深入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实践活动,使企业认识到,承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不仅是社会正义的外在要求,也是环境正义的内在要求。我省工业以重工业为主,对能源与资源的消耗程度较高,这就更需要相关企业采取切实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以适应绿色、低碳、节能的发展趋势。其次,通过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对人民群众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大力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只有通过以上各种举措,才能逐步强化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最终形成良好的生态法律文化氛围;只有全省人民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建成美丽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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