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要退还供热费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室温达到18℃±2℃ 《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因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解读:之所以规定18℃±2℃,是因为省会2003年以前的住宅为非节能住宅,耗热量较高,而且,当时设计的室温就是16℃。2003年以后,住宅的节能标准越来越高,尤其是2007年以后,省会住宅基本达到了三步节能住宅,室温也会相应提高。 同时,室内温度过高人们的体感也未必舒服,而且,由于室内外温差较大,也容易感冒。更重要的是,这样规定响应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 空置房热费按总额的20%收取 《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解读: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 计量表失准按耗热量定额的85%结算 《条例》规定: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解读:耗热量定额是指制定分户计量热价时每平方米的耗热量。而且,《条例》也考虑到了低收入人群。 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最高罚50万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这项条款的意思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讯(记者崔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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