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纪委依法制定多项举措优化发展环境
市纪委多举措优化发展环境 对企业申办事项进行否决的,除向企业说明原因外,须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近日,为优化发展环境,衡水市纪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八条措施》,其中包括动态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政务中心“一站办结”、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处罚行为监管、建立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开展服务项目建设专题评议、树立支持项目建设执纪导向等。 据了解,该市将动态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集中清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将控制在120项以内,其中37项做到即时办结,各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控制在100项以内。提高现场勘验、审查等环节办理效率,行政审批时限总体再压缩30%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41个工作日。对企业申办事项进行否决的,除向企业说明原因外,须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同时,自2013年5月1日起,除涉密等法定原因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两集中、两到位”、部门领导周坐班、窗口首席代表全权负责、一次告知、一章办结等运行机制。推进省、市、县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一体化建设,并推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年底前实现进场交易。 该市还对涉企检查、收费、处罚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和在建项目开展检查,一般须在检查前两日内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审批;需调账检查的,要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协调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对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梳理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推行政府服务零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和涉企收费一费制,在工业园区建立“一口受理、一章审定、一费缴清”扎口式收费模式;凡对企业或项目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建、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须将处罚决定和有关材料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建立重大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100个省、市重大项目实行重点服务,分别确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为联络员,跟踪了解企业诉求,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在全市筛选300家企业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监测联系点,对涉企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按照“为谁服务让谁评议”的原则,每半年对涉及项目建设的部门及重点岗位干部进行一次专题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部门和科室,建议调整主要负责人岗位;属中、省直驻衡单位的,将评议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该市还将在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优化发展环境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反面典型,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查实待岗,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免职直至党政纪处分;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每半年对典型案件进行一次公开处理曝光。(记者马路 通讯员冯景阳) |
关键词:优化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