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捐让善心伤痕累累
让善举发出者闫森的困难家庭得到救助,本是爱心传递的善事,可这个善举并没有善始善终,学校不合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转捐,不仅侵犯了家属的权益,更伤透了捐助者的善心。
这是一次非公益社会募捐。与公益募捐相比,“非公益社会募捐”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有特定的目的与对象,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困境,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解决学习费用等。 在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显然,本次募捐目的就是“告慰逝者,温暖生者”,对象则是“这个不幸而伟大的家庭”。因此,每笔捐款在法律上都是一次赠与,赠与的对象就是闫家,学校只是本次募捐的组织者及善款的保管者,有义务把全部捐款及时转交给闫家。然而,学校并没有这样做。 首先,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目的。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父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但是,学校和闫父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对抗捐款民众的初衷,更无法凭事后的约定改变本次募捐原有的目的。 还须指出,这笔善款和普通钱款的性质不一样,普通钱款是一般等价物,有可代替性,而这笔钱是专门捐给闫家的善款,已经被特定化了。此后,学校将这笔被特定化了的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就是一次无权处分,闫家显然对此并不认可,从目前的情形看也不可能进行追认,这就导致转捐无效。聊城慈善总会有义务将钱退回真正的主人。 近年来,“非公益社会募捐”导致的善款纠纷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律缺位。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社会募捐法》,让非公益社会募捐有规可循:对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募捐或捐款必须设定明确的目的,并对目的能否改变,如何改变以及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完成时如何处理剩余善款,提供合理的模式。-林济生(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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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捐,捐献器官,学校,募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