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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消防罚款”与保护费无异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30 16:0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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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姜堰市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派出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28日,姜堰市公安局回应称,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不是个人,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29日《南方都市报》)

  公安机关的上述通报,等于默认企业赞助费合情合理,将其视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缺乏详细账目的前提下,票据齐全、及时入账更像是自说自话;另一方面,赞助费是权力不避嫌的产物,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赞助费对执法公正的干扰不可不察。姜堰市公安局咬定赞助费有票据、有入账,无疑忽略了赞助费不合理合规这一前提性问题。

  举报人宋有根称,城南派出所会到宾馆、洗浴中心等单位,提醒业主注意防火防盗等事项,并暗示负责人缴纳赞助费,“如果不交钱,他们就会以各种名义让洗浴中心停业整顿。”这些情形是否属实,我们不得而知,但姜堰市公安局通报称,“存在违反程序预收消防罚款后实施处罚,以及未及时解缴入账等问题。”可以看出,宋有根所说的被暗示缴纳的赞助费,和通报中的“预收消防罚款”,是一个概念,赞助费只是入账由头而已。

  以罚款预收的方式,并配套以执法的威严甚至恫吓,这样的赞助费,显然不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心甘情愿的赞助。不愿赞助但又得出钱,无非是囿于执法压力:缴费的单位不那么清白,地方派出所刚好看准了这些宾馆、洗浴中心业务上的违规,于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与对洗浴中心等企业违规经营的许可,形成了默契的交易,这种交易顶着消防罚款的名义。姜堰市公安局称,收取公共场所保护费与事实不符,但以消防名义进行的罚款预收,与保护费有何不同?

  退一步讲,即便预收消防罚款仅仅是消防安全意义上的,预收罚款的模式,同高速公路上的超载月票如出一辙,它们本质上都构成了保护费的性质——企业预缴罚款,执法机关在预收罚款之后,对企业违规视而不见,这种视而不见,本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在权钱交易上对违规问题的保护性处理。

  姜堰馨馨园洗浴中心原负责人曾对记者透露,当地洗浴中心大都带有“特殊服务”,哪一家不缴纳费用,派出所就将警车开至洗浴中心门口。从上述角度来看,这也许是事实,同时也是条举报线索,执法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熊志

关键词:消防罚款,赞助费,派出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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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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