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收补偿办法实施
为做好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工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其中规定,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按照要求,国有土地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异地提供新的用地。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 除国有、集体土地外,临时通道、存土场、料场、工棚用地及配水管线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临时用地按使用前的用途进行补偿,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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