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4.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全省25家电力企业的65台约1400万千瓦燃煤机组、71家钢铁企业的120台约18000平方米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4家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1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114台约4800蒸吨燃煤锅炉(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99台约2800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67条约62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41家88台约1200万千瓦燃煤机组、64家约18000万吨钢铁、40条约2300万吨水泥等企业以及164台约5600蒸吨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到2014年,全省完成7202个加油站、82个储油库和15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对12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6.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7.严厉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8.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9.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10.扩大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12.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13.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石家庄市及京津周边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14.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46万辆;到2017年,105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 1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16.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等重点控制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万辆以上。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到2017年,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实施《河北省钢铁产业调整方案》,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 19.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 20.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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