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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警方办案怎是“寻衅滋事”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23 10:1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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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家属委托律师王誓华告诉记者,将会见杨某,在跟杨某了解案情前会先做心理辅导,以尽量减少其心理阴影。(22日《北京青年报》)

  消息甫出,便有法律专家指出,张家川警方适用法律不当:所谓网帖转发500次,依照两高解释,属诽谤罪入罪条件,并非指寻衅滋事。而笔者认为,所谓“致使案发现场数百名群众聚集,交通堵塞,现场失控,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与杨某的帖子究竟是巧合,还是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轻易判定,需要确凿证据。首先,一个初中生,有没有那么大的号召力?仅凭常识不难分析。如果一个初中生的“煽动”就能导致秩序严重混乱,最需要研究的问题则是我们的秩序为何如此脆弱?其次,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容易引发质疑、家属情绪失控,即便没有“恶意煽动”,群众聚集、交通堵塞等情况也可能出现。

  公民对公权力有质疑的权利。动辄给公民监督扣上“恶意”、“煽动”的帽子,是对监督权利的伤害。公民有质疑,公权部门应据理据实回应,事实公开了,道理讲清楚了,所疑之事自然消释。闻质疑则怒,确有“防民之口”的功效,但大棒抡过后,没人敢公开质疑了,但心里不服,这样潜在的问题则越大。

  解决矛盾的最好办法是问题公开,常言说“真理越辩越明”,如果真理确实在官方一边,事实应不怕质疑,那么真理和事实面前,任何恶意煽动都很难导致秩序混乱。

  最大的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对舆论质疑的“转发500次”不适用寻衅滋事的问题,张家川警方应有回应、有解释,置之不理就等于无理。再者,寻衅滋事不能成为“口袋罪”,什么都往里装。昨天是“诽谤”,今天是“造谣”、“寻衅滋事”,为何总有一种罪名可拿来应对监督?

  对一个未成年人,即便有违法事实,也应以教育为主。法律要讲人性,更要讲公平,若是选择性打击“民谣”,总是对“官谣”视而不见,法治岂不成了治民?好在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对案件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但反观此事件的发展过程,却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 -马涤明

关键词:寻衅滋事,初三学生,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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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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