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是我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减轻企业负担,把行政机关的“权利放进制度笼子里”、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本报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时清霜。 1、《规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燕赵都市报:为什么要在今年出台这部《规定》? 时清霜: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一个地方要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赢得优势,最根本的是要打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我们一定要在发展环境上大打法治牌,把法治河北建设抓实抓好。”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就是要为各类企业在河北发展保驾护航。 从省政府办公厅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调研报告》来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省政府把这部规章作为今年的立法重点,作为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制度予以推动。 燕赵都市报:起草审查部门是如何征求企业意见的? 时清霜:制定这部规章,企业最有发言权。为此,我们在石家庄、唐山、沧州等地组织了多次有70多家不同类别、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参加的座谈会,还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为慎重起见,还专门召集有企业代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研究论证会。因此,可以说,这部规章的制定过程是非常透明公开的,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采纳。 2、涉企检查,应压缩检查次数 燕赵都市报:《规定》主要从哪些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涉企行为提出了要求? 时清霜:这个规定对行政机关涉企行为的要求是比较全面的。既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范,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约束;既对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方式予以规范,又对可能影响企业权益的义务提出了要求;既对企业权益提出了诸多的保护措施,又对为企业提供服务救济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如,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妥善保管企业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特别强调不得超值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印章和其他相关文本、电子资料,或者对上述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燕赵都市报:对行政机关涉企的监督检查是有哪些规定? 时清霜: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压缩检查次数。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无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无法定事由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的样品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疫、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
关键词:企业,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