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府自戴行政“紧箍”
“近几年来,邢台市政府尽管针对不同领域制定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加以约束,但仍然不完善、不系统、不规范、不统一,有必要创新制定出台一套规范行政程序的强制性制度,让政府自己给自己上一道‘紧箍咒’。” 10月22日,针对刚刚出台的《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邢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董志军表示,该项《规定》已经市长签署,即将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执行,就是要全面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政水平。此举系全省首创。 出台《规定》层层“过筛” 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上,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举行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等6个必经程序。那么,此《规定》本身是否严格走了这6个必经程序呢?“此项《规定》所经程序远比它本身所规定的6个必经程序要复杂得多。”董志军说,《规定》起草、修改过程中,他们认真推敲每个章节、条款,甚至每个标点符号,有些条款前后修改达20多次,基本做到了字斟句酌、千锤百炼。 此前邢台市政府法制办先后两次通过市政府法制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吸纳意见建议近千条。之后又发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13年以来,又相继召开了执法一线的代表、法制工作者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行政执法部门代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法制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讨论会、论证会,计11次。同时,又书面征求了19个县级政府、42个市政府部门的意见。专门听取了省法制办的建议。初稿确定后,法制办又组织全体同志,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了通篇审查、斟酌、推敲,经10易其稿,于2013年7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分两路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进一步征求到的187条意见、建议,再次进行斟酌和充分吸纳。 广大民众是最终受益者 “尽管此项《规定》约束的是行政行为,但跟民众有着直接的关系。”董志军表示,正是因为有了此项《规定》,民众就可以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旦出现违法程序,民众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据此追究无视行政程序,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其进行处理。 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该《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或交叉,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进行必要处置,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规定》广泛吸收“民智” 既然,《规定》的最终受益者是民众,就要让民众参与到《规定》的制订过程当中来,集纳民意。在此前的征集民意过程当中,邢台市政府法制办不只这样做了,还将民众的意见认真吸收到了《规定》当中,在多条款项中都有体现。 “本《规定》共10章、172条、16000余字,整体上突出了合法、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涵盖了行政程序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邢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杰说,在征集民意的过程当中,民众提出了很多具体细致的意见。 《调查取证》吸收“民智” 在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的《调查取证》一节,起初只是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范畴,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没有规定何种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根据民众所提意见,《规定》明确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规定》第五条吸收“民智” 最初的表述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外,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并没有对不能予以公开的内容做出相关规定,经民众建议,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也可予以公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笼统到细化,再到申请参加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为10人以上等诸多条款,许多细微之处都吸纳了群众的意见。朱杰说,不只是很多条款广泛吸纳了民众的意见,甚至连《规定》的大架构也是根据民众意见做了调整。“原来《听证程序》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章节,经民众建议,将其细化,独立设章。” 增强规定条款的执行力 “《规定》从邢台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程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约束力度,提高可操作性。”董志军说,“凡法律、法规、规章对程序有所宽泛规定的,我们都进行了归纳、提炼、理顺、明晰,增强规定条款的执行力。” 《规定》杜绝听证“一面倒”现象 记者:在《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听证这一环节,凡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举措出台之前,均应该进行听证。不过,现实地看,目前很多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往往呈现“一面倒”的情况,而对于这样的情况,该《规定》能否杜绝? 法制办副主任朱杰:《规定》之所以将听证设为一个单独章节,就是为了做出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避免流于形式的情况。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只是作为听证的组织机关,不干涉听证会,不行使听证权。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具体承办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一或三人担任。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为10人以上的,各不同利益群体应民主推选一至两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和其他人员。听证人员的组成范围广泛,为的就是保证听证的真实性。 实施行政行为有明确的起止日期 记者:每个行政部门都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但大多没有明确到底按哪个具体日期执行。《规定》对此有什么要求? |
关键词: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