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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名称滥用风当刹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29 14:5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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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牌电热毯、天安门牌水果……目前,以我国重点文物名称命名的商品五花八门。北京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与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时表示,我国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滥用文化遗产名称等问题比较普遍,相关保护法规和机制有待完善。(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有人可能会认为,以文化遗产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可以更好地弘扬历史文化,成为商品的“金字招牌”,还可以助推我们的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

  然而在笔者看来,商业领域滥用文化遗产名称并不是一件好事。文化遗产及其名称是公共资源,恐怕不宜随便用于商业活动,被商家私人所拥有。一旦成为商品名称,回归之路必然艰难,会造成公共资源产权的无形流失。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也是紧缺资源,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人人都“争而食之”,大用特用乃至滥用,原本珍贵的文化遗产恐怕也就不再珍贵。文化遗产及其名称还是历史的见证,当它成为创造经济利益的工具时,其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乃至于消失。

  那么,文化遗产名称为何会被滥用呢?一方面,正如专家所说,我国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没有制定相关办法,来防止文化遗产名称等公共资源名称被抢注为商标,使得滥用文化遗产名称、不合理使用文物名称等损毁文化遗产、侵害文物知识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文化遗产名称“不可以”由企业或自然人注册为商标,导致文化遗产名称在重经济轻保护、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下,被过度利用。

  有识之士早就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独特文化延续和发展,就是保护我们的文化生态。为真正保护好古人留给我们的文化记忆,使其免遭商业铜臭侵蚀,必须要提升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有些地方为防止公共资源名称作为商标被抢注,对一批文化遗产名称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统一注册、统一规划之后,制定出规范的授权使用措施,这种防止文化遗产名称被滥用的办法值得借鉴。

关键词:文化遗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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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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