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管理办法:重污染天气排污企业停产
日前出台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提出,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该《办法》自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办法》提出,划定并逐步扩大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合格,方可转入;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予转入。 |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