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浪费理当立法论罪了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中林收到了中央纪委答复,称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责问题,目前还没成熟意见。但中央纪委将继续关注、跟踪。时至今日,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立法论罪。 当下,恐怕很少有哪项公共议题能获得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某种意义上说,97.8%的受访者支持立法论罪,与其说是在讨论一个立法建议,不如说是在表明一种态度,即公款浪费行为必须提升到犯罪的高度加以重视。 从2009年至今,关于公款浪费行为该不该入罪一直是舆论热点。之所以未能进入正式立法议程,有多方面原因。立法需要严密论证,科学态度和审慎是必要的前提,而民意并非唯一标准。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考量,一旦公款浪费入罪,立法风险也可能很高。 然而从法律角度说,公款浪费入罪的条件其实已非常成熟。考量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关键要看社会危害性。对普通民众而言,浪费仅是道德行为,不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性,且不利后果自己承担。而对公款消费来说,浪费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涉嫌将公共利益私有化,与腐败无异。还体现在现有的制约手段无法加以根本遏制。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可以说是史上最给力的禁令,但仍有多达98.0%的受访者坦言,身边的党政机关公款浪费现象依然严重。可见,公款浪费行为具有强大的惯性和“抗药性”,治理路径的升级是唯一选择。 具体而言,公款浪费入罪,首先得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严格界定“公款浪费行为”。如何把握与平衡,需要事先调研、论证,不可因操之过急而丧失可行性。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公款浪费罪”的责任主体究竟是组织还是个人,同样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否则,即便公款浪费入罪,最终埋单的依然可能是纳税人。 -吴龙贵(媒体人) |
关键词:公款浪费,立法,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