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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查“三车”已一周 老年人代步车暂不查扣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25 17:0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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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车”处罚依据

  1.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500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暂扣违法车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的,或者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人力三轮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处理时限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暂扣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记者 郭晓峰)

关键词:石家庄,三车,老年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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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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