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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告别“只罚不抓”时代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08 09:2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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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之下小老板再度铤而走险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时隔不到一个月,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接到村民对于王某的举报,称其仍然违规经营锌镍加工,并将工业废水进行违规排放。

  据悉,镀锌镀镍此项目营生利润可观,一吨就有近2000元的利润,王某的加工厂一天就可镀锌1、4吨左右,两个多月就达20余吨,利润可想而知。所以,即便稽查队员苦口婆心的对其进行劝导,但在高额利润的驱使王某再次铤而走险,重操旧业。

  面对屡教不改的王某,环保局执法人员这次并未手下留情,而是第一时间向当地徐村派出所报案,希望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接警后,徐村派出所联合馆陶县环保局,连夜收集废水水样送到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定,同时依法对渗坑的污染物水样进行监测。

  经鉴定,监测水样内含有锌浓度2.63×103Mg/L,镍浓度3.56×102Mg/L,严重超出锌、镍检出限0.05Mg/L。同时,该监测结果得到省环保厅监测数据认可申请的复函。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民警将王某立为营盘村环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王某实施抓捕。

  王某被捕后,记者曾在王某家庭院内的西南角,看到一个深一米长两米宽一米的渗水坑,坑内满是微绿色的液体,且散发着浓烈的酸臭味,环保局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便是镀锌镀镍所产生的废水。

  “一天就产生两平方的废水,这些废水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不低。作坊式的镀锌镀镍加工厂就绕开这条道,直接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地表,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危害一方百姓。”

  2014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锌镍的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水非法直接排入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王某终于为自己一时贪念付出了沉重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2年零6个月的牢狱之灾,同时还有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罚款。

  两高《解释》解除“只罚不抓”困境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这一《解释》,所有环保战线上的工作人员无不拍手称快。

  一位在环保战线上奋斗了近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打击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他们只能摧毁或没收非法设备,但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处置权。也就是说,他们只有处置设备的权力,却没有处置人的权力。而小企业、小作坊往往设备简陋粗糙,极易恢复反弹,利益的驱使使得小厂主们在被捣毁后,很快又再次购买设备开工生产。像王某这种打掉了又开,开了再打掉的状态让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们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而《解释》的出台,一下子解决了过关部门“只罚不抓”的尴尬处境。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同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实施的新《解释》与2006年的司法解释相比,规定的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依照这样的标准,执法将更有力度。”王某的案件成为《解释》发布后邯郸市第一例污染环境罪。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保,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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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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