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普通发票领票用票“立等可取”
今后,纳税人用票再也不用“一个月跑几次”了。日前,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代开、农产品发票管理等规定进行了废止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人领用、代开普通发票只要手续齐全“立等可取”。 据统计,发票事项约占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量的50%至60%,多年来,由于违法开具发票、制售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涉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为从源头上管好发票,我省出台了一些较为严格的发票管理措施,旨在堵塞漏洞,强化控管。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弊端也逐步显现,“领票难”、“用票难”成为纳税人反映突出的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方便纳税人领票用票,省国税局在反复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普通发票领用和代开开“绿灯”,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更是一路“绿灯”。同时,还废除了制定时间较早、前置审批条件过多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5〕101号),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领票用票。 根据《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初次领用、再次领用、增量和票种变更,只要资料齐全有效,一律即时办结。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及纳税信用等级高、风险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领购。发票代开的申请资料由原来的4至7种统一为3种。代开由事前核查变为事后风险监控。对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审批变为备案。这些新出台的措施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实际用票需求,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便利,减少了纳税人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的次数。 相关 领用普通发票 1、首次领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根据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方式、规模及税源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按照“票税匹配”原则适当合理地确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2、再次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提出领用发票申请。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依据核定的票种、数量标准按照领用人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放发票。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国税局(含省直管县)确定的纳税信用高、税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可依纳税人申请按一个季度的发票用量发放发票。 增加发票供应量或调整票种 普通发票用量、票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或调整票种的纳税人,填写《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提交销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现使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申请发票增量或票种变更。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即时办结。 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 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还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申请代开货运普通发票的,还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
关键词:国税局,普通发票,立等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