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时政要闻

省安监局:缩短工时不得降薪 露天工作应付津贴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郭东 2014-05-30 09:53:33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省安监局近日出台加强暑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定,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经费,完善通风设施,提供充足的防暑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运用技术措施和自我防护措施,采取局部通风、隔热、降温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控。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防暑降温自查工作,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高温作业防控措施要达到国家有关高温作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高温天气来临前,要对高温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离岗位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凡作业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要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场所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原因扣除或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

关键词:安监局,津贴,露天工作,职业危害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王培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