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
日前,我省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就业。 《通知》指出,我省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根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通知》强调,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记者赵晓华 实习生李朝星) |
关键词:退役士兵,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