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停用特种设备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省政府近日通过《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减少事故的发生,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我省情况看,截至去年11月底,我省特种设备的总量已经达到34万多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条例,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我省出台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与国务院条例相比,《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管理作出具体规范;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在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使用单位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规定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充装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准确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期未检、翻新、按规定应当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标定的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得对一次性充装气瓶重复充装。 规定指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能够随时进行有效联系;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在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进行电梯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前45日向电梯使用单位发出催检通知书。电梯使用单位逾期不申请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在我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我省设置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电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或者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时间达到20年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鉴定结论。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有关设备、场地和资料进行封存,并指派专人看管。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关键词:特种设备,隐患,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