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劳务派遣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天视为放弃安置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3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自主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确定安排工作对象,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
关键词:退役,劳务派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