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火车票违了哪条法?
佛山一对85后小夫妻今年只能在看守所里度过春节,原因是他们为农民工代购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铁路民警以“涉嫌违规倒卖火车票”将他们刑拘。 新闻中给出的法律解释是,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然而,这对夫妻是否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恐怕还有待商榷。倒卖的意思是:“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大大高于标价的价格出售,扰乱市场秩序。”但从这对夫妻的行为来看,每张票只收10元手续费,应该不能算作“大大高于标价”,相比代售点,他们的价格不过是高了5元而已。 夫妻俩网络代购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时的“购票”流程有本质区别。他们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车票,在实名制的前提下,无法通过大规模买卖从而影响火车票的分配。目前也无证据表明,火车站售票窗口及其他代售点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受到影响。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工,其利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相比通宵排队,10元的价格完全能够接受。因此,此行为就不存在“通过投机手段”,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如此看来,他们唯一符合条件的就是“未经官方批准”。然而,工厂附近缺乏代售点,农民工没有办法选择“经过官方批准”的渠道。若非要说他们“投机”,那也是在正常售票渠道受到影响甚至阻塞的情况下的选择,要反思的恐怕是铁路部门吧。 回家过年是国人的心头大事。对于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电话订票和网上订票对于他们来说有一定障碍,在附近缺乏代售网点的情况下,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去火车站排队。当面对一纸车票手足无措时,有人只要10元就能帮忙解决大问题,自然广受欢迎。从铁路警方缴获的两百多张车票可见一斑,外来务工人员为他们叫冤也是力证。 夫妻俩“以10元价格代购火车票”,并非“出售”火车票,10元钱应当算作“代购行为”的劳务费。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农民工委托小夫妻在网上订购火车票并约定每张支付10元手续费,已经形成了民事代理关系。10元钱更进一步的表述是,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实施了代理订票的委托事项,并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合意取得委托人给付的报酬。因此,“代购”行为应区别于加价倒卖车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铁路警察无权干涉这项“代购”行为及其交易。 夫妻俩“代购”火车票,纵有从中获利的动机,但也付出了劳动,收费合情合理。实际上,区区10块钱却帮助农民工解决了回家的大问题,安抚了农民工的情绪,应当肯定。 “黄牛党”必须要打击,但不能将合情合理不违法的行为与之混为一谈,面对公众(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购票难的现状,有关部门应该拿出些实质性的举措解决问题,否则不但无法维护自身公信,还将引发更大的争议。 |
关键词:代购,火车票,农民工,小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