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驾照 别沦为伪权利
去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以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小苏查阅资料,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须经驾校培训。近日,她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南京市车管所拒绝小苏自学考驾照的依据在于《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而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 由此,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涉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或属无效。 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在以往案例中,原告却有赢有输。比如,广东有关部门虽下发过红头文件,要求申领驾照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深圳市民樵彬在没有参加驾校培训被拒后,将车管所诉至法院胜诉。而昆明市民姚勇东却败诉而归。 两个判例看似矛盾,其实不然。樵彬曾在部队服役期间合法地进行过驾驶培训,姚勇东却是自行学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姚勇东的确涉嫌违法。 学车过程涉及公共安全,学员在自学驾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甚至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公民自主选择驾驶技术学习途径,必须以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前提。在目前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的语境中,除个别学员原来就在合法场所学过车或之前取得过驾照后被注销等情形,即使个别法院通过判决、某些地方出台政策赋予了公民自学考驾照权,也将成为一个伪权利。 要让伪权利变成真权利,首先,各地方应出台细则,明确哪类学员可被视为已合法接受过培训,能直接参加驾照考试。其次,适当放宽驾校对培训、学车路线、教练车的垄断权,让公民有权选择民间教员在指定路段合法学车。 |
关键词:申考驾照,自学,驾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