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一居民楼爆炸20余人受伤 主犯一审死刑
昨日(5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当天对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0·6”爆炸案(本报2012年10月7日起曾连续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葛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爆炸案共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9人轻微伤。发生爆炸的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16676804元。 爆炸现场 -供图/新华社 不当老师他在小区内造雷管 法院审理查明,生于1974年的葛某是河北省唐县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曾经是当地中学的一名教师。 当地警方此前通报的信息显示,葛某不当老师去造雷管是因他的一名亲戚告诉他制造雷管卖给厂矿等企业很挣钱。在亲戚的劝说下,他最终开始伙同亲戚制造雷管。 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葛某伙同亲戚葛某某、董某先后在保定租住的三个小区内试验、制造雷管,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葛某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起初,葛某的“生意”做得顺风顺水,2011年底前,三人生产的雷管全部销售一空。 2011年4月,葛某还购买了案发的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用来组织葛某某、董某非法制造雷管。 虽然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2年,因为葛某等三人生产的雷管成品大多都还没销售出去,他们便将这些成品转移到居民楼的地下室里。 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某某和董某像往常一样,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雷管。但没料想到,过程中发生爆炸,二人当场死亡,保定“10·6”爆炸案案发。 经审理查明,王某明知被告人葛某等人非法制造雷管的情况下,仍然为三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雷管。2011年6月份至2012年八九月份期间,被告人甄某多次从葛某手中购买其非法制造的雷管8000枚。 法院认为,案发后,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是其明知雷管有巨大杀伤力,仍选择在居民楼内制造雷管,造成严重后果和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文并摄/记者李媛 通讯员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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