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突发事件应对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三条例实施
6月30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会上,有关专家介绍了三部条例的相关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上报最迟不超过两小时 作为我省第一部应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条例》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根据规定,我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该《条例》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食宿安排或者适当补助。 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该《条例》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条例》立足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突出体现在实现了“四个纳入”: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 该《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检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三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惩罚。单位存在以上三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指挥。 针对河北多雾霾天气的现状,该《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记者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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