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避免对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7月23日,《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医疗机构应避免对患者不必要的照射。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志广作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日常应当按照相关规范严格进行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减少辐射污染影响环境和公众健康的事故发生。据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施、设备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关键词:辐射污染,医疗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