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并按照下列标准建设: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3万到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条例》还规定,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记者崔虹) |
关键词:社区医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