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新校区等 河北一般不再审批省属高校新增债务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除高校新校区建设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高校新增债务。 按照我省高校化债方案要求,中央支持的化债期结束后,有债务的高校要统筹各项资金继续化债。2012年底债务余额超过2亿元的高校,应安排不少于高校生均经费的30%继续用于偿还本金;债务余额在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应安排不少于高校生均经费的15%继续用于偿还本金;其他有债务的高校,可由学校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省里不再做统一要求。 通知明确,省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增加学校债务,必须报经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对未经审批举借新债或变相举债的高校,一经发现将相应核减高校专项经费,并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属高校新增银行贷款,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由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和高校具体情况从严审批。 为保证后续化债工作的效果,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省财政厅、教育厅将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对各高校的债务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省财政厅、教育厅还将不定期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各高校的债务余额情况。对未经审批,继续增加贷款的高校,除对有关高校进行处罚外,还将对高校在贷款经办银行开户、从贷款经办银行借贷进行限制。 |
关键词:省属高校,债务,审批,新校区,河北 |